设立外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
1.企业类型:合营
2.投资前提:
1)外方应为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
2)中方应有一方为中国广播或者电视剧制作机构,境内电台、电视台不能与境外机构设立合营企业。
3.审批程序:
1)向上海市文化局提出初审,经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2)持广播电视总局批文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申请审批,经初审,报商务部审批;
3)商务部办法批准证书后,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经营许可证;
4)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3)办理其他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