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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许可
来自:上海日出 时间:2008年4月28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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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

(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

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
  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余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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