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外合资公司的出资期限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做出如下规定: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 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 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方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