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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条件和要求
来自:上海日出 时间:2007年10月15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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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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