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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国内航空运输(二类)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一、二类(国内)审批
1、申办条件
1.1 国内航空运输(二类)销售代理企业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1.2 国内航空运输(二类)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1.3 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1.4 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1.5 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1.6 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2、申请资料
2.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业务范围、预计三年的业务量及所具备条件)及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申请登记表;
2.2公司(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尚未注册的可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需审核营业执照或核准通知书原件);
2.3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及各股东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2.4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2.5电信设备和营业设施情况(包括营业场所内外近期4R彩照各一张,并贴在A4复印纸上,注明详细地址和门牌号码);
2.6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及验资机构的资格证明材料;
2.7经济担保证明和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担保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8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上岗证书需三个以上);
2.9办公和营业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在一年以上);
2.10同时从事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应提供一类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2.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办理程序
3.1 申请人咨询、准备资料;
3.2 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3.3 受理申请;
3.4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3.5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出准予或不准予的通知书,并公告;
3.6 对准予销售代理业务资格的颁发经营批准证书。
4、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其中周一、三受理,周五领证。
5、特别提示
5.1 拟申请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的,应由投资人或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批准,取得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客运代理六个月,货运代理三个月)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的,其空运销售代理资格予以注销。
5.2 根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请申请人登陆管理网站www.sssdyb.com下载开办申请登记表等资料和表格。
5.3 请申请人将填妥的开办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先送所在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初审(变更、延续等换证申请资料同此办理),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资料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的企业,申请资料直接送管理局市场处初审(中南局及各地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详见5.15 )。
5.4 开办登记表及申请资料中,均需加盖公章,原件经审核后由申请人自行带回。
5.5 销售代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国民航”、“民航”、“CAAC”“航空运输有限公司”、“航空货运有限公司”等字样,并不得使用XX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处等营业招牌;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独立的营业场所,且使用期限至少一年以上。经营客运代理业务的营业场地不得小于20平方米;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营业场地不得小于80平方米;客货兼营的营业场地不得小于100平方米;销售代理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其营业场地面积应当分别高于上述客运、货运或客货兼营的场地标准。
5.6 销售代理企业营业地址的选择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原则,避免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5.7 销售代理企业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同时经营客、货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8 销售代理企业的担保单位应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必须大于销售代理企业,并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将有权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其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
5.10 外国法人或外国人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国内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依法不予受理。
5.11申请人收到准予通知书后,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凭加盖公章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需要加入国际航协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另需提供航协认可证书及中航信公司或其接点站的终端安装证明,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领取经营批准证书。
5.12 申请人领取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证照工本费用人民币50元整(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4]90号)。
5.13为维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秩序,防止销售代理企业数量过多造成恶性竞争,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依法决定暂停受理申请。
5.14关于(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许可的结果及其他相关事宜,民航通过网站www.sssdyb.com对外公告。
5.15办理销售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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