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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来自:上海日出 时间:2007年10月17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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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申请函。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均为有效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验资报告应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晰复印件)。
  拟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非公司企业申请者,应提供《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应包含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四、关于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1.申请书台头应为“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公司名称,公司隶属关系,注册时间,注册性质,投资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等。
  3.拟申请的电信增值业务。
   应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专项。
  4.提供的业务种类及业务覆盖范围。
  5.单位具体地址(办公地址和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号、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备注:申请书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1.申请经营的具体业务种类和服务功能。
  2.网络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3.系统平台的技术方案。
  4.系统方框图及相关文字说明,主要设备及型号,与公用网接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5.资金状况、服务设施与场地状况。
  6.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7.市场预测、发展规划。
  8.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
  9.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提供详细的组织结构图,员工数量、学历状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占多少比例,公司股东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对依法进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承诺。

  八、公司与上海移动、提供专线接入的ISP、信息源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清晰复印件)

  九、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十、受理机构对上述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材料合格的单位填写《经营电信业务申请表》。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受理机构将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六)、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的审查工作应当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对已经依法设立公司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基础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信息产业部向其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
经营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增发经营许可证附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在本办法附件中列出。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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